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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办理转制科研机构提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科函政字[2006]6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8-11 | 生效日期:2006-08-11 |
省属各转制科研机构:
经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科技厅三部门研究决定,同意按照“老人”待遇给予省属转制科研机构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粤劳社函〔2004〕182号文件规定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从2006年开始按事业单位标准补待遇差。请各单位抓紧办理本单位有关退休人员的审核确认手续,并按照程序将有关资料认真如实填报(包括退休人员的名单、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提前退休时间、提前退休批准表等)。填报前,有关资料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再按照程序报送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并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再报省财政厅,同时报送省科技厅备案。
附件:⒈关于办理科研转制机构提前退休人员待遇问题的函.doc
⒉省属转制科研机构已办理提前退休而未享受.doc
广东省其他机构
2006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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