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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粤地税函[2002]40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7-2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粤财综[2002]9号)转发给你们,在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后,各地应及时将其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按规定征税,请知照。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doc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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