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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地税发[2003]470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3-06-0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3]5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实际,市局就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如果发生的经济纠纷收入是应税收入,应开具地税监制的发票;如果发生的经济纠纷收入是非应税收入,则应开具收据。
二、各分局在对纳税人的检查中,应区分财政和税务票据的使用范围,以便加强对有关部门票据使用的管理。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非经营性收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通知.doc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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