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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财会[2008]2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8-08-06 | 生效日期:2008-08-06 |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
为做好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不断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 继续教育培训形式
㈠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分层次培训,即高级、中级、初级三个层次。
㈡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属地原则,2008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原则上按属地参加培训。特殊情况确需跨区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需到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主管财政部门进行申请登记。
二、 继续教育培训内容
2008年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企业会计人员要将企业会计准则做为主要培训内容,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要将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非税收入改革、资产管理、财政资金管理等内容做为重点培训内容。为庆祝会计与改革开放30周年(青财会【2008】18号文件),凡参加纪念征文活动并获奖的论文,可视同完成2008年继续教育学时。
为方便会计人员选择培训内容参加培训,具体内容安排如下:
㈠企业会计准则(1)(24学时,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侧重讲解企业会计准则衔接中存在问题的解决。中级职称会计人员选择内容)
㈡企业会计准则(2)(24学时,侧重讲解企业会计准则概况及新旧准则对比。初级会计人员选择内容)
㈢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改革、资产管理、财政资金管理(24学时)
㈣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4学时,中级职称会计人员选择内容)
㈤小企业会计制度(24学时)
㈥会计法、会计弧工作规范、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建设(24学时)
㈦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4学时)
㈧由主管部门组织,针对单位实际设置的财会理论、实务操作等课程培训(24学时)
㈨ 财政部门组织的讲座、培训等(24学时)
三、 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我市的高级会计人员培训、研讨班,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中级、初级和其他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和经市财政局公示的培训机构承担。主管部门、行业组织内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应在主管财政部门备案核准后,方可实施。
四、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培训机构必须是已在财政部门备案登记并已公示的单位,方可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各区(市)财政部门应对培训机构承担中级、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进行划分,原则上师资力量较强的大、中专院校及考核优秀的培训机构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其他培训机构只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五、 继续教育培训程序
按照《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财政部门公示的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前3天,将培训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学时、时间等上报主管财政部门;培训结束后3天内上报培训班总结、测试合格人员成绩名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同时上报经测试合格会计人员信息。
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内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在财政部门备案核准后,应在培训班开班之前7天报送培训开班时间、地点,以及培训内容、培训学时、师资情况等,培训结束后应按要求格式报送合格会计人员信息,同时报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
六、 继续教育学时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培训需持IC卡读卡报名,培训信息由培训机构上报各主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业内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需按财政部门要求格式报送培训信息。对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应持有效证件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七、 继续教育工作要求
㈠各区(市)财政局要加强继续教育宣传工作,使会计人员进一步了解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各单位应支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为其学习提供方便,保证其学习时间,使会计人员能够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㈡各区(市)财政局要严格按《暂行办法》和《青岛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㈢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大、中专院校要发挥自身师资优势,选择高水平的师资授课;其他培训机构要聘任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授课。担任培训的教师要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承担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承担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承担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教学人员,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含讲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为相应水平的会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㈣各区(市)财政局要加强工作协调,为会计人员做好服务工作。对已在主管财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核准可跨区参加培训的会计人员,其培训信息由培训地财政部门出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卡》,并加盖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有关印章。
㈤各区(市)财政局要督促本辖区培训机构及时安装升级后的培训报名软件,确保2008年继续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收费,要严格按物价核定的标准收费。
附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 .doc
青岛市其他机构
2008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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