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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附送查账报告制度的通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8-01-02 生效日期:2008-01-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我市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继续实行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制度。

  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成立的税务代理机构或经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广州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可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出具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委托和受托双方应明确各自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实施委托和受托行为。受托方须使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有关独立审计准则建立了类似工作底稿的,在受同一客户委托既出具审计报告又出具汇算清缴查账报告的,可不重复建立税务代理工作底稿。

  上述税务代理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名单以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查账报告格式、《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可在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12366.gov.cn)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http://www.gzds.gov.cn)查询下载。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一月二日

2007年度参加汇算清缴中介机构名单.doc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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