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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苏财税[1995]40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5-10-30 生效日期:1995-10-30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5号《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单位(含不在后文件列免税范围内的各类学校)和个人举办的各种形式收费的汽车、摩托车等机动车培训班,所取得的收入,均应按本《通知》精神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doc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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