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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税流字[1994]59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4-07-14 生效日期:1994-07-14
 

昆明、玉溪、曲靖、楚雄、昭通、大理、红河、保山地、州市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税函发[1994]235号通知精神,对我省各烟厂生产、销售的除红塔山、玉溪、阿诗玛、红梅(黄、白)、云烟、石林七个牌号以外的卷烟,从1994年7月1日起一律按实际销售收入计征消费税。过去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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