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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号】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税委会公告2025年第1号】 |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 |
发文日期:2025-02-04 | 生效日期:2025-02-04 |
【发布日期】2025-2-4
2025年2月1日,美国政府宣布以芬太尼等问题为由对所有中国输美商品加征10%关税。美方单边加征关税的做法严重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仅无益于解决自身问题,也对中美正常经贸合作造成破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和国际法基本原则,经国务院批准,自2025年2月1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煤炭、液化天然气加征15%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1。
二、对原油、农业机械、大排量汽车、皮卡加征10%关税,具体商品范围见附件2。
三、对原产于美国的附件所列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分别加征相应关税,现行保税、减免税政策不变,此次加征的关税不予减免。
附件:1.加征15%关税商品清单
2.加征10%关税商品清单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5年2月4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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