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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进口货物“启运日期”填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1号】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81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24-07-09 生效日期:2024-07-09
 

成文日期】2024-07-09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申报行为,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货物申报项目“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启运日期”的填报要求由原“填报装载入境货物的运输工具离开启运口岸的日期”调整为“填报入境货物离开境外第一个装运口岸的日期。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其中,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计算机系统传送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填报向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的日期。

一份报关单包含的货物对应不同启运日期的,填报其中最后一个启运日期。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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