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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号】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公告2024年第4号】 | 发文机关:财政部 | |
发文日期:2024-05-06 | 生效日期:2024-05-06 |
【成文日期】2024-05-06
经国务院同意,《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实施。《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暂行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09年第2号)自2024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有公益性收藏单位进口藏品免税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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