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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申报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0号】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50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发文日期:2024-04-30 | 生效日期:2024-04-30 |
【成文日期】2024-04-30
为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明确手(账)册、保税核注清单等单证的填制规范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的商品范围和管理措施按照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24年第44号(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以下简称44号公告)执行。
二、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企业应如实填报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的料件和成品、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表体和保税核注清单“重点商品标识”栏目。
三、加工贸易手(账)册“重点商品标识”栏目的填报要求如下:
(一)保税进口料件为食糖的,料件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栏目显示“目录重点商品”,下同),对应成品(包括成品为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2”(栏目显示“连带重点商品”,下同)。
(二)保税进口料件不为食糖、成品为食糖的,成品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
(三)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料件及成品“重点商品标识”免予填报(栏目显示空或“0”)。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根据44号公告开展委托加工业务的,在办理委托加工“H”账册时,料件为非保税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4”(栏目显示“区外委托”);成品为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其余料件和成品“重点商品标识”免予填报(栏目显示空或“0”)。
五、企业通过物流账册(含区内物流“T—W”账册、保税监管场所“L”账册)开展简单加工的,简单加工业务申报表中料件和成品为食糖的“重点商品标识”应当填报“1”。其余料件和成品“重点商品标识”免予填报(栏目显示空或“0”)。
六、企业申报保税核注清单时,“重点商品标识”应当与手(账)册、业务申报表一致。
七、企业应根据食糖管理措施的调整情况,及时办理手(账)册变更手续。
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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