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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增发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1号】 |
内容分类: 贸易,商业与海关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1号】 | 发文机关:商务部 | |
发文日期:2023-11-27 | 生效日期:2023-11-27 |
【发布日期】2023-11-27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原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27号(《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现增发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300万吨,有关申领条件按照商务部令2023年第4号(《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和相关程序》)执行。
商务部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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