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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6号(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23-08-29 生效日期:2023-08-29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3年8月30日零时起(当地时间),入境人员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时,无需申报行前48小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结果。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8月29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pdf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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