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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税总函〔2018〕176号 |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 |
发文日期:2018-05-11 | 生效日期:2018-05-1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税务系统落实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降费减负重要意义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费减负部署的重要举措,税务机关务必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各项降费减负政策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通知》精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地不走样、不拖沓,为企业减负和改善民生作出贡献。
二、深入开展宣传力求政策广泛知晓
税务机关要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力求缴费人及时了解并享受降费减负政策,增强改革获得感。要通过互联网站、移动客户端、新闻媒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等多种渠道对费率调整进行广泛解释辅导,让缴费人准确了解政策要点,及时享受政策红利。
三、切实加强征管推进“放管服”改革
税务机关应按照各省确定的降费减负方案,准确把握政策调整界限,及时配置更新系统参数,确保征管工作平稳有序。要进一步发挥税收征管信息化优势,深化与相关部门间数据共享,提升数据传递效率。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工作流程,保证业务办理顺畅,为缴费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关注舆情动态,对出现问题要迅速应对解决,并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
为及时了解上述降费减负政策实施效应,各地税务机关要注意收集分析征管发现的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征管的意见建议。请承担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省(区、市)税务局于每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通过FTP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送《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降费减负情况表》和阶段性降费减负政策实施情况分析报告。报送地址:center/所得税司/社保费征管处/2018年落实降费政策汇总。
附件: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地区降费减负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5月11日
附件:
注:1.本表须经省(区、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业务处室分管局领导审核确认后上报。
2.统计范围为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各项降费减负政策。
3.按照实际征收险种填写;表中未列明的险种,应自行添加补充。
4.如存在多个统筹地区(地市)费率不一样的情况,应另附文(表)逐一列明和说明。
5.“减负额”栏填写自新政策执行之日至当季终了之日按新费率征收比按原费率征收的累计减少金额。
6.“起止日期”栏格式为“20180101-20190430”,指本地区新政策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如未规定失效日期,仅填写生效日期。
7.“政策文件”栏填写本地区人民政府或其部门降低费率政策文件的名称及文号,并附报文件全文。
8.“备注”栏填写除降费率以外的其他降费减负措施,应在“政策文件”栏填写文件名称及文号,并附报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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