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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征科便函(2017)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明确2017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的函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税总征科便函(2017)43号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7-04-10 生效日期:2017-04-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今日一些地方询问关于2017年4月因清明休假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清明休假的安排。在4月1日-15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2日、3日、4日连续3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17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个工作日,即2017年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9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2017年4月10日

 
4月是各种申报叠加,小规模季报,一般纳税人月报,企业所得税季报等等!
  

注意:税控设备的最后抄报税期限仍为4月18日,不做调整。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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