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沪财税[2016]77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税[2016]7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6-10-27 | 生效日期:2016-11-01 |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的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四、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沪财税[2011]114号)相应废止。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起征点,按照《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16]51号)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FCouncil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