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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府发[2016]4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完善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府发[2016]44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6-07-05 | 生效日期:2016-05-01 |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在保持市与区县收入格局总体稳定和收入分享比例基本不变的基础上,优化完善增值税等收入分配机制,进一步调动区县积极性,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增值税收入划分
1.市级集中税收征管企业和税收委托征管企业(包括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国家级要素市场以及部分特定大型企业,以下统称“3+特定大型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地方部分(含免抵调增增值税),继续全部作为市级财政收入。
2.税收属地征管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收入地方部分(含免抵调增增值税)由市与区县按照35∶65的比例分享。
3.其他税收收入市与区县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二)关于财力基数核定
按照2015年收入核定市级返还和区县上缴财力基数,确保区县2015年既有财力不变。
(三)关于完善“3+特定大型企业”增值税财力分享机制
1.存量财力定额分享。以2015年区县分享的“3+特定大型企业”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为基数,“十三五”期间,每年由市财政定额返还所属区县。
2.增量财力差额分享。“十三五”期间,对“3+特定大型企业”缴纳的市级增值税收入超过2015年收入部分,每年由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返还企业所在区县。其中,2015年底前已注册登记的“3+特定大型企业”中,工业企业返还比例由10%提高至30%,其他企业返还比例维持10%;2016年起区县从市外新引进的“3+特定大型企业”,返还比例由20%提高到30%。
三、实施时间
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方案自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若国家根据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地方税体系建设等改革进展情况,再次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本市将对市与区县增值税收入划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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