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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6-04-07 | 生效日期:2016-04-07 |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支持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0日。
三、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
四、委托出口货物的,受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如果属于按规定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委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15日。
五、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其他单位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优化服务,更好地支持出口企业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
按现行规定,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最迟应于2016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为帮助企业统筹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出口退税信息系统升级等相关工作,根据基层国税机关和部分出口企业的反映,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制发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办理期限:
一是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由2016年4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延长至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逾期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企业应在7月份按规定申报免税;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企业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二是申请进料加工业务年度核销的期限由2016年4月20日延长至6月20日。
三是申请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的期限由2016年5月15日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
四是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由2016年4月15日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由2016年3月15日延长至2016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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