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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6-03-06 | 生效日期:2016-03-01 |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6年第7号公告)规定,现对天津市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自2016年3月1日起,可登录天津市国税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也可仍选择使用现有的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方式。 纳税人无论选择上述何种方式,现有增值税纳税申报及“一窗式”比对方法不变。 天津市国税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登录地址为“https://fpdk.tjsat.gov.cn/”。纳税人登录上述查询平台,可直接使用互联网浏览器访问(需在计算机插入金税盘或税控盘),或通过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系统直接登录(需先行完成远程升级)。纳税人具体操作可参照《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操作说明(简版)》(见附件),对遇到的使用问题可联系本市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解决(金税盘服务电话:4006116660;税控盘服务电话:022-59017000)。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以下,或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仍使用现有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方式申报抵扣进项税金。 本公告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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