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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财税[2016]1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6-01-29 | 生效日期:2016-01-2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2016.1.29
(财税[2016]11号 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水利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早前相关政策——
财税[2014]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政策出台背景——
2016年1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持续为企业减负。
为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会议决定,从今年2月1日起:
一是依法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和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整合归并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7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和资金用途相似的政府性基金,取消地方违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二是将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范围由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不超过10万元。免征政策长期有效。
上述措施预计每年可为企业减负约260亿元。今后一般不再新设政府性基金项目,保留的全部进入目录清单,公开预决算,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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