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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发改委调整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未生效
  文    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文日期:2015-12-25 生效日期:2016-01-01
 

家发改委调整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

English version
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

《通知》明确,对陆上风电项目上网标杆电价,2016年、2018年一类、二类、三类资源区分别降低2分钱、3分钱,四类资源区分别降低1分钱、2分钱。对光伏发电标杆电价,2016年一类、二类资源区分别降低10分钱、7分钱,三类资源区降低2分钱。同时,《通知》指出,利用建筑物屋顶及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全额上网”项目的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当地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收购。此外,《通知》强调,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相关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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