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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办发[2015]15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府办发[2015]15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5-10-08 生效日期:2016-12-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

渝府办发[2015]155号                  2015-10-8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成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创新型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权益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一种股权投资行为。为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重庆创业投资,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促进创新创业为目标,着力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创业投资,为我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快构建参与主体丰富、资本属性多元、专业人才聚集,能满足创新型企业从种子期、初创期到成长期不同发展阶段融资需求的创业投资体系,到2020年,形成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规模300亿元、全社会创业投资规模1000亿元以上,培育以创业投资业务为主的创业投资机构100家以上,将重庆打造成为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和较大影响力的创业投资中心、长江上游的创业投资集聚高地。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培育种子投资基金。设立市级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运行。市财政每年整合一定额度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不断扩大基金规模。按照多方联动、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原则,推动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与各区县(自治县)、园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合作组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公益参股和免息信用贷款方式,重点支持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中的创业团队和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推动其对新兴产业中的新技术、新构思、新原理的商业潜能发掘。(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会同区县政府落实)

  (二)加快推动天使投资发展。将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调整为重庆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每年整合一定额度的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持续注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推动创业投资支持重点向创新创业前端延伸。按照政府引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原则,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组建天使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初创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推动新兴产业中具有商业潜能的新技术、新构思、新原理的商业应用。天使投资应具备全球视野,把握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和机遇,鼓励研发和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支持国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和创新型企业来渝发展。(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会同区县政府落实)

  (三)扶持壮大风险投资。设立市级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按照专业管理、市场运作、效益优先原则,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组建风险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成长期创新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推动其商业价值实现规模化。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市场化母基金方式运行,不断丰富基金品种、健全退出机制、增加基金流动性,加快推动我市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市科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会同区县政府落实)

  (四)鼓励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快发展。建立健全符合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国资管理机制,鼓励我市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或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支持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探索混合所有制模式,简化投资及退出决策行政审批程序。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应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健全投资损失核销机制,简化投资损失核销流程;建立与风险、责任、收益相匹配的激励约束制度,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考核目标及相应的薪酬水平。允许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建立跟投机制。(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科委等有关部门落实)

  (五)集聚各类创业投资资源。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落户重庆,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在我市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各区县(自治县)、园区安排创业投资专项资金与市级引导基金联动,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积极争取境外专业机构在我市组建人民币创业投资基金试点。鼓励社保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创业投资。支持商业银行探索实施多种形式的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支持创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机构依法通过私募股权融资、上市募集、发行企业债券、发行资金信托和募集保险资金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允许创业投资机构按有关规定通过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方式募集资金。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含自然人)统计制度,鼓励高净值个人参与天使投资。(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科委按职责分工会同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落实)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创业投资财税扶持力度。创业投资机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向科技、金融集聚区集聚,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园区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财政、购房等补贴政策。(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县政府落实)

  (二)引进和培养创业投资人才。设立创业投资行业领军人才专项计划,对创业投资管理人才的引进、培养提供全程服务。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创业投资人才的服务。推进我市创业投资人员与国内外富有经验的创业投资专家的合作与交流,加强联合投资。在重庆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创业投资专业课程,推进本地高校与国内外知名院校合作办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创业投资人才队伍培养。(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会同区县政府落实)

  (三)完善创业投资多渠道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流转机制,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增加创业投资基金的流动性。优先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创新型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等国内资本市场上市或挂牌。加快完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争取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板,支持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挂牌。(市金融办、重庆证监局、市科委按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四)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专项对接机制。做好政府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及时发布政府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信息,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扩大创业投资机构管理人员在政府专项项目评审中的参与度。探索建立创业投资机构向政府部门推荐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按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五、环境保障
  (一)加强对创业投资工作的协调指导。建立创业投资工作部门协调制度,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外经贸委、市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外汇局重庆外汇管理部等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创业投资发展政策,协调解决面临的重大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结合自身职能,密切配合,协同做好综合保障、统计备案、税费征管、政策联动、风险监测等事宜,共同推动我市创业投资加快发展。(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二)培育优质创业投资项目源。加快实施“三个一千” 专项行动(培育1000家众创空间、1000家科技“小巨人”企业、1000家新型科技平台),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更多优质投资项目源。实施新兴产业科技创新和创业投资引领工程,在先进制造、大健康、互联网、新材料、节能环保等产业领域,通过科技创新与创业投资联动,培育更多优秀创新型企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工商局等部门落实)

  (三)完善创业投资中介服务。建立线上线下结合的创业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通过举办投融资交流、项目路演、创业大赛等活动,实现创业投资机构和创新型企业的信息互动。充分发挥中介服务机构在项目对接、财务、法律、咨询、评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创业投资机构提供技术经纪、信息服务、市场预测、项目评估、资信评级、财务及法律咨询等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发展所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落实)

  (四)加强创业投资与金融机构联动。大力推动创业投资机构与银行、证券、保险和互联网金融等机构的业务交流合作,积极推动投贷联动、投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创业投资机构及其投资的我市创新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市金融办、市科委按职责分工会同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落实)

  (五)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协作和自律。充分发挥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作用,通过建立种子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衔接联动机制,定期评选优秀创业投资机构,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等方式,加强行业协作和行业自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行业管理相关工作,积极为创业投资机构和会员单位提供高质量服务。深入研究创业投资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思路,努力营造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的环境氛围。(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等部门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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