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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扩大经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实施口岸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0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2015-10-19 生效日期:2015-10-19
 

海关总署:扩大经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实施口岸


近日,海关总署下发2015年第50号公告,决定对原有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进行优化,并扩大实施口岸。

根据公告,自2015年10月20日起,上述便利措施适用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和深圳海关关区内所有口岸。内地企业经上述口岸申报进口的葡萄酒,且相关葡萄酒数据由香港备案出口商使用《经香港输往内地葡萄酒通关征税便利措施网上申报系统》提交,并通过香港海关审核的,在进口环节可享通关征税便利措施。

(来源: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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