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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就修改保险法征求意见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5-10-14 生效日期:2016-12-11
 

国务院法制办就修改保险法征求意见

English version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于2015年11月14日。

《征求意见稿》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征求意见稿》还将原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八条,并修订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前款规定的资本保证金达到人民币2亿元的,可以不再提取。”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其他多个条款作出修改。



(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法规链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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