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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 发文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 | |
发文日期:2015-09-30 | 生效日期:2015-09-30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简称《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可以免于考核。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经营场所,同时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通知》明确,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此外,《通知》还规定,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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