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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12号 厦门海关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12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5-04-30 生效日期:2015-04-30
 

厦门海关关于在福建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的公告

厦门海关公告2015年第12号                   2015-4-30

  为支持和促进福建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0号)精神,现就在区域开展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是指对设在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区域与境内区域外之间)销往境内区域外的货物(以下简称“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

  二、对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申请选择性征收关税的,海关使用H账册进行管理。

  三、企业办理上述货物内销时,先由区域内企业根据H账册内容录入《选择性征税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并向海关申报,区域外企业通过在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栏内录入《联系单》编号,调取《联系单》信息完成报关单申报,向海关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再由区域内企业向海关申报出境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双报关模式”)

  四、双报关模式下,区域外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征免性质为“选择征税”(代码899)、运输方式为“保税港区”(代码Y),“经营单位”栏填写内容应当与《联系单》的“收货单位”栏一致;区域内企业申报监管方式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

  五、享受优惠协定税率的,在《联系单》表头“享受优惠协定税率”栏填写“Y”,在《联系单》表体填写享受协定优惠税率对应的“原产国”和“监管证件”、“协定编号”、“原产地证书编号”、“对应原产地证书项号”。

  六、报关单申报日期应当在《联系单》有效期内,报关单表体的征免方式为“照章征税”(代码1)。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厦门海关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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