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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7-30 | 生效日期:2015-07-30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2015-7-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将关于明确增值税减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二、申请和受理
三、放弃免税权
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核准或备案确认后,自愿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本公告附件所列相关报送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政策规定及管理要求,统一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附件中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内容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混凝土企业增值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2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国税公告2011年第1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二)明确了申请和办理增值税减免税的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2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对纳税人办理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的事项予以明确。 (三)明确了纳税人放弃免税权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结合《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的规定,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减免税核准或备案确认后,自愿放弃免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明确了享受增值税减免税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对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需报送的资料予以调整和更新。 (五)明确了《公告》执行的时间。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自2015年7月1日起有所调整。为保证纳税人自2015年8月份起顺利申报,特明确《公告》中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内容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六)废止了与现行制度规定不相符的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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