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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开展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4-27 | 生效日期:2015-04-27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关于开展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营业税征收管理,堵塞管理漏洞,强化风险防控,做到应收尽收,确保地税收入足额入库,我局决定在从2015年4月至6月开展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现将该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清理的范围和时间
清理范围: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的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
清理时间: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缴纳营业税及其他税费情况,有重大违法问题的可追溯到以往年度。
二、营业税清理的重点
(一)房地产业
1.清理房地产企业有无以不动产抵减各类款项和费用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不动产抵减银行、其他单位、个人借款的行为;以不动产抵减施工单位工程款的行为;以不动产抵减材料供应商材料款的行为;以不动产抵减广告制作单位及各类媒体广告宣传费的行为;以不动产抵减房产中介单位或个人的中介服务费的行为等。
2.清理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定金、诚意金、违约金等款项。要密切留意纳税人应收应付款的变动情况,从中发现与预收款相关的线索。
3.清理房地产企业有无向政府或政府相关单位无偿移交医院、学校等不动产而没有视同销售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
4.清理按揭收入。利用金融部门提供的房地产按揭贷款数据与房地产企业的申报数据比对,确保按揭款银行转账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5.清理房地产企业的关联交易行为。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之间资产划转,重点清理房地产企业有无零租或低价提供停车场、商场、门面、酒店、健身娱乐场所给关联方使用以及低价销售不动产,而未严格按照征管法和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核定计税营业额的行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人不动产权属变更等行为是否依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
6.清理小产权房。严格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政策检查分析促进地税收入稳定增长的通知》(豫地税函(2014)321号)关于小产权房征税要求。对发生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一律视同销售建筑物征收营业税。
7.其他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土地附着物的应税行为。
(二)建筑业
要以建设单位为抓手,清查施工单位纳税情况。
1.加强对纳税人应纳税营业额的清理。结合建筑业双向申报的规定,清理纳税人隐瞒应税收入的行为,特别是隐瞒与工程相关的赔偿金、延期付款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等各类价外费用的行为;清理纳税人从事混合销售过程中,少计劳务营业额多计货物销售额,从而少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赔偿金、违约金,无论其提供的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是否完成,均应视同价外费用并入计税营业额征税。
2.加强对纳税人取得甲供材的清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甲供材”是指在建筑业劳务中(不含装饰劳务),建设方向工程承包方提供的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对所有建筑工程,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建设方和承包方提供“甲供材”清单和发票,核实承包方取得的“甲供材”价款并及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保证税款足额及时入库。
承包方将全部或部分“甲供材”移交至分包方用于工程施工的,其移交的“甲供材”的价款不得从承包方的营业额中扣除,也不得重复并入分包方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3.加强对清偿债务或冲抵债权的清理。结合对工程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税收清算,重点关注纳税人的应收应付款项,清理纳税人对外提供劳务以清偿外部债务或者接受建设方劳务、资产以冲抵自身债权而不计应税收入的行为。
4.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营业税清理。重点关注市政工程、交通工程、行政事业单位工程、政府融资平台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新农村建设工程、土地复垦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结合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强化对重点项目建设规模、施工进度、竣工结算和交付使用等方面的跟踪和监控,特别是对BT项目,要重点清理在工程建设期间,总、分包单位未按工程投资足额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在工程移交后,总包单位收到回购款未正确计算并及时足额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对约定收款时间不明确的BT、BOT等项目是否按照“应税行为完成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申报缴纳营业税。
5.重点关注建筑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租赁业务取得收入纳税问题。
6.其他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应税行为。
(三)金融保险业
1.抓好贷款利息收入清理。严格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水利工程水费等应税行为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122号)“关于财税(2002)182号文件废止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要求,高度关注金融企业贷款利息计税营业额和逾期贷款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征税。
2.抓好金融商品转让清理。重点清理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是否纳入了征税范围,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的规定执行差额征税。严格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政策检查分析促进地税收入稳定增长的通知》(豫地税函(2014)321号)关于金融业征税要求。重点关注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税问题、买卖金融商品价差确定问题、委托贷款和民间借贷利息征税等问题。
3.抓好票据贴现利息收入清理。严格执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12)293号)要求,重点清理核实金融机构是否将贴现利息收入扣除转贴现(或再贴现)利息后差额纳税、将贴现利息收入按应收票据持有期间按月分摊延迟纳税等问题。
4.抓好金融经纪业务清理。重点审核金融机构是否把属于金融业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金融经纪业务(金融机构一般称为中间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理解成“营改增”的范围而缴纳增值税。
5.关注是否存在扩大金融机构往来范围而少缴营业税的行为。营业税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因此,要重点核实金融机构往来的划分是否符合营业税的规定,正确划分征免界限。
6.开展对新型金融业态的清理。加强对信托及银行理财产品、保理业务、股权投资行为等营业税缴纳情况的清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私募基金、担保机构等新型金融业态的管理,重点对企业各项经营收入、金融创新产品发行方式进行清理,减少管理漏洞。
7.清理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核实农村金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统借统还、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等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准确执行到位,有无擅自扩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范围和标准的情况。
(四)生活性服务业
1.抓好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清理。对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的各种短训班、特长班、资格认定班、补习班、辅导班及夏令营、拓展训练、职业培训、进修培训、驾校等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的各类培训机构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严格按规定征税。
2.开展租赁业务清理。重点清理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
3.对营业税重点税源进行清理。对欠税进行清理。欠税数额较大的要制定清欠计划,确保6月例征期前全部入库。
三、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自查阶段,5月15日前结束
各纳税人应了解相关税收政策。对照相关税收政策填报分行业分年度自查表(附表1—附表4)在5月15日前报送到各税收管理员处。自查有问题的纳税人还应在5月例征期前将自查的税款和滞纳金及时申报入库。
(二)第二阶段:集中清理阶段, 6月15日前结束
我局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全科人员在该阶段开展集中清理核查,大力清缴营业税欠税,对在自查阶段中不认真进行自查的、自查无问题的作为重点进行核查,对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移交稽查部门依法查处。稽查部门全力配合税源管理科开展集中清理核查工作,保证6月例征期前将全部应缴税款催缴入库。
四、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认真进行自查,以营业税为抓手,涉及其他税费的实行各税费统查。
2、在专项清理过程中,对自查申报阶段纳税人自行申报补缴税款的,只加收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在集中核查阶段发现纳税人仍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罚。发现的重大问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015-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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