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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残联发[2015]22号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情况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残联发[2015]2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4-28 | 生效日期:2015-04-28 |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情况的通知
辽残联发[2015]22号 2015-4-28
各市及绥中县、昌图县残联、地税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以及《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中“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要求,促进我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现将我省对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免征对象
2015年1月1日(含)后新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的,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
2015年1月1日前登记的小微企业,符合免征条件且自工商登记之日未满36个月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
二、免征办理程序
(一)办理免征的小微企业应当持免征期限内证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有效凭证(工资手册、社保缴费凭证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在年审期内到所在地残联审核。
(二)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申请免征残保金的企业登记注册时间、免征期内每月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等进行核定,录入年审管理系统,并向企业出具加盖审核印章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核定通知单》。
(三)凡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须到所在地残联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核定通知单》递交给所属地税机关,作为免征残保金凭证,未经审核认定的小微企业残保金不予减免。免征期限过后,企业将正常缴纳残保金。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残联要严格把好审核关,按月核准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凡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超过规定免征人数的月份,不计入免征期限之内。要扩大政策宣传,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做好免征服务工作。要确保残疾人劳动权益,凡在审核期间发现企业无故解雇残疾人等现象,要及时通报同级劳动监察部门。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协助同级残联,严格按照同级残联审核情况做好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微企业的各项服务,对免征期限和金额等做好登记备案,免征期结束后及时进行征收。要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对不符合免征条件的企业严格全额征收残保金。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对各地因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等因素出现的残疾人就业工作资金短缺等情况,要及时给予资金支持,确保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各地区要严格落实小微企业残保金减免的有关要求,每年12月底分别向上级主管机关报送《年度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小型微型企业汇总表》。省残联、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将联合组织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隐瞒谎报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年度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小型微型企业汇总表(略)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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