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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做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管理工作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未生效
  文    号:2015年第19号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15-07-27 生效日期:2015-08-01
 

人民银行:做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管理工作

English version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2015年第19号公告(下称《公告》),要求做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跨境结算管理工作,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公告》,境内原油期货交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期货交易所应通过在期货保证金指定存管银行开立的人民币专用结算账户,为具有结算资格的期货公司或者其他机构提供境内原油期货交易结算服务。《公告》还明确了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的收支范围。另外,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人民币期货结算账户的资金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在境内实行专户存放和封闭管理,不得用于期货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境外交易者、境外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使用外汇作为保证金,外汇保证金结汇后方可用于境内原油期货资金结算。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法规链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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