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海关总署: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环境保护部
  发文日期:2015-07-27 生效日期:2015-07-27
 

海关总署: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

 
日前,海关总署下发《关于在全国范围推广汇总征税的公告》(下称《公告》),自7月27日起施行。

《公告》称,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汇总征税改革,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进出口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进出口货物应纳税款实施汇总计征。根据《公告》,适用汇总征税模式的企业应是进出口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并且符合以下条件:1、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用户;2、企业类别为一般认证及以上;3、上一自然年的月均纳税次数不低于4次;4、企业申报符合规范要求,提供海关单证审核必要的资料和信息,遵守海关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纳税及时;5、无其他不适合汇总征税的情形。此外,《公告》规定,企业应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申请开展汇总征税。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