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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发[1999]15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桂国税发[1999]15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1999-08-12 | 生效日期:1999-08-12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151号 1999-8-12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转发给你们,由于我区大部分地区实行定点屠宰,目前国税机关多数已委托当地屠宰场或食品公司(站)代征增值税。
各地在委托代征税款时,要严格按照我局下发的《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桂国税发[1997]184号)的规定,办理好委托代征手续,代征员要凭代征证征税,收取税款时要向纳税人开具正式的完税凭证,做到一税一票,并要严格区分税、费的政策界限,不得借税收名义搭车收费,更不得税费混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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