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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国税流[1999]5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闽国税流[1999]5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1999-07-08 生效日期:1999-07-08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流[1999]51号                 1999-07-08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贯彻意见如下:

一、各地应按总局通知精神,认真对照现行增值税有关征免税和征税环节等规定,对目前生猪生产流通的增值税管征情况进行一次执法检查,并以此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重点从收购、销售环节着手,严格依法加强对屠宰厂、肉食加工厂等外购生猪收购、屠宰、加工、销售单位的增值税的管征,并对符合免税条件规定的生猪生产企业进行确认并登记造册。


二、各地(市)局应于7月底以前,将检查、整改情况以及现行管征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局。

附件:国税发[1999]1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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