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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税局黑龙江省地税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省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及进一步明确2015年申请免税资格申报材料要求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15-03-17 | 生效日期:2015-03-17 |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税局黑龙江省地税局关于公布2014年度[省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及进一步明确2015年申请免税资格申报材料要求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要求,现公布2014年度(省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就2015年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申报材料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4年度(省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
经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审核确认, 2014年度(省级)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21户(见附件)。名单内的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二、2015年申报材料要求
2015年各地申请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包括5年期满复审),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税[2014]8号)要求,报送财税[2014]13号文件规定的8项材料,其中,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在原报送内容基础上,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及相关佐证材料: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附件:2014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1、黑龙江省东北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黑龙江省亚布力(中国)企业家论坛发展研究基金会
3、黑龙江省家缘扶贫救助基金会
4、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黑龙江省阳光健康服务基金会
6、黑龙江省白渔泡贫困精神病人救助基金会
7、黑龙江省交通建设监理协会
8、黑龙江省无线电协会
9、黑龙江省连锁经营协会
10、黑龙江省期货业协会
11、黑龙江省兽医协会
12、黑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13、黑龙江省信息安全行业协会
14、黑龙江城市建设管理协会
15、黑龙江省城镇供热协会
16、黑龙江省矿业联合会
17、黑龙江省中医药学会
18、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学会
19、黑龙江省老年公寓
20、黑龙江省中医药学会国医堂门诊部
21、黑龙江省龙合对俄劳务合作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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