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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号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5-05-12 生效日期:2015-05-12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现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附件1),其中:
      1.所属期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9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前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2.所属期为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二)纳税人于2015年6月申报期内,将纸质申报资料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
         2.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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