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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5-03-13 生效日期:2015-03-13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促进我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发展,营造依法诚信纳税良好社会氛围,根据上级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将联合开展2014年度广州市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广州市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于2004 年联合成立,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市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的领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
各区(市)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成立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小组并联合成立相应的纳税信用级别评审委员会。

  二、评价范围
(一)本次纳税信用评价工作,评定范围为2013年12 月31 日前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类型纳税人不纳入本次评价范围。另外,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也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6.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二)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相关手续尚未办理完毕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三)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简称“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期限应连续计算,尤其是2013年12 月31 日前只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纯地税管户”) ,之后由于“营改增”工作变更登记的纳税人,管辖国、地税机关要做好税务登记数据的比对、衔接,确保此类纳税人可以正常参评。

  三、评价等级
本次评价采取年度指标得分(指标满分为100分,采取扣分方式)和直接判级方式确定纳税人A、B、C、D四级信用级别,其中,90分及以上的评为A级(不包括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纳税人); 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评为B级; 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评为 C级:不满40分或直接判级的为D级,另外,连续三次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确定为AAA级。

  四、结果公布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将对拟评定为纳税信用级别A 级的纳税人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内没有重大异议的,确定为广州市2014年度纳税信用级别A 级纳税人。公示期满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将向社会公布纳税信用级别A 级的纳税人名单。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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