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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3-20 | 生效日期:2015-03-20 |
尊敬的纳税人:
为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的10万元,再度提高至2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具体规定了操作细则。
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或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以自行填写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若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事项的,请致电税务咨询热线12366,或登录深圳地税网站。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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