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400-820-2536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政发[2014]3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4-09-17 | 生效日期:2014-09-17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筑业是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和富民产业。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任务
经过5年努力,使我省建筑业产业转型升级进步明显,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力争新增特级企业2-4家、一级企业150家、全国百强设计企业3家;新创鲁班奖15项,绿色建筑普及率达到40%;年产值超过100亿元的建筑企业达10家以上,全省建筑业年总产值达到7500亿元,勘察设计企业实现产值780亿元,建筑业增加值占全省GDP比重保持在9%以上,省(境)外产值突破2000亿元,主要经济指标位居西部前列。
二、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深化产权制度改革。5年内全面完成市、县(市、区)勘察、设计院(所)事改企工作。大力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形成一批产权多元、治理规范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员工持股和技术、管理入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决策效率,提升企业现代管理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提升资质等级,解决民营企业在职称评定、职工培训、融资贷款、招标投标、劳保返还上的渠道不畅通和不平等待遇。
(二)加快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支持大型工程总承包企业与勘察设计、项目管理、投融资服务等企业联合重组,调整结构,提升企业资质水平,拓展上下游产业链。引导大型房建企业向航空、矿山等专业领域拓展,占领高端和新兴市场。鼓励优势勘察设计企业转型为具有项目前期咨询、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能力的工程公司。
(三)扶持发展专业承包企业。鼓励施工总承包企业分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承包公司,引导二、三级企业积极研发专有技术,走“专、特、精”道路,向特色专业承包方向发展。有关部门要支持企业申办、晋升专业资质,提升进入专业工程市场能力。
(四)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制订建筑劳务管理指导意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关键岗位自有工人为骨干、劳务分包为主要用工来源、劳务派遣为临时用工补充的成建制用工方式,支持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拥有独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引导实力强的劳务力量组建劳务公司。
(五)积极发展中介服务企业。支持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企业通过改制、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扩大服务领域。鼓励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企业以代建方式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引导建设各方按照自身工程建设需求采购市场中介服务。
(六)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住房城乡建设和科技部门制订全省建筑行业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规划,统筹推进建筑业科技进步。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以及超高、超大型工程和复杂条件下施工技术研究,突破制约建筑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培育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加快行业标准编制,全面提升建筑业标准化水平。开展地域建筑文化精品工程创作评选,弘扬和传承优秀建筑文化。支持企业以绿色、节能、环保为重点,开展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新工艺研发,企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可享受与工业企业相同的技改项目支持政策。
(七)积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省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发展绿色建筑的要求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法规和相关配套优惠政策,支持大型集团企业走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管理一体化的道路。以住宅建设为重点,以住宅产业化试点示范城市为载体,加快新建政府投资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试点示范,大力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
(八)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制订全省建设人才培养和引进规划,加快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和紧缺专业带头人才的培养和引进,适当放宽执业注册人员报考条件。引进人才符合国家“千人计划”和我省“百人计划”的,按规定予以奖励。开展省级勘察设计大师和优秀项目经理评选活动,发挥高端人才的引领作用。对承(参)建工程荣获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和勘察设计奖的主要人员,优先晋升职称。
(九)大力推进建筑业关键岗位实名制和建筑工人职业化。加强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管理,推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强化对施工现场项目部、监理部关键岗位配备和履职监管。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建筑工人技能培训鉴定,健全员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完善落实工伤、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建筑工人职业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制订全省建筑工人技能培训和鉴定规划,健全培训和考核机制。企业要认真落实职工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按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专款用于职工教育培训。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提升建筑业发展外向度。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全省建筑企业省(境)外承包工程扶持政策,支持有条件的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增强企业对外投(融)资能力。鼓励本省建筑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进入对外援助勘察设计骨干企业名单,组织本省优势企业与央企、外省大型企业合作,联合开拓省(境)外市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延伸服务,构建服务体系,帮助企业拓展省(境)外业务。
(十一)吸引省外大型建筑企业在陕落户。各市、县(市、区)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央企和外省大型创新性建筑企业在陕落户。企业注册所在地政府帮助解决住宅和办公建设用地、职工和家属落户、子女入学及就业等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在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安全许可等证照办理上简化办事程序。
(十二)支持建筑试点县创建建筑强县。制定《陕西省建筑强县考评办法》,对创建建筑强县成绩突出的县(市、区)予以表彰。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企业资质审批、人员培训、劳保统筹返还、创优夺杯等方面,对试点县予以重点扶持。建筑试点工作所在市、县政府要制定出台相应的建筑业扶持政策。
(十三)强化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优质优价政策。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健全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创建优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全面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对荣获国家级奖项的境内外工程,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区)政府给予创优企业100万元以上奖励。深入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加大建筑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力度,降低施工扬尘污染。
(十四)构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和动态监管体系。构建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服务监管平台,对在建工程项目、市场各方主体及关键岗位人员实时动态监管,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全省建筑业信用评价体系,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资质审批、招标投标和扶持奖励事项中的应用,引导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服务和行业自律,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创新招标投标管理。加强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全部纳入市场公开发包,严肃查处场外交易。加大资格审查环节的监管力度,严格控制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各市县以自行设立投标备案等形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加快电子招投标进程,改革非国有投资项目发包方式,强化建设单位责任。
(十六)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押金。全面清理全省涉及建筑业企业各类保证金、押金,各部门自行设立的保证金、押金一律取消。有法定依据的保证金、押金的收取应与企业诚信评价挂钩,实施差别化管理,根据企业诚信评价分别采取免缴、少缴和保函担保,对诚信记录较差的企业上调缴纳额度。保证金、押金到期后应及时返还企业,不得以各种理由扣押不还。
(十七)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对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支持大型建筑企业以资产为纽带,成立工程建设诚信担保公司,开展建设工程类履约担保业务。凡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项目,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凡提供银行保函和诚信担保的,各有关企业、部门不得拒收。省金融、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创新监管模式,培育和引导担保市场健康发展,减轻企业负担。
(十八)强化业主行为监管,制止拖欠工程款行为。加强对业主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工程款结算的监管力度,坚决制止拖欠工程款现象。业主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并按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工程款结算结付手续。
三、健全保障机制,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定期分析建筑业改革发展形势,研究解决建筑业发展面临的难题,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目标考核,制定落实本级扶持政策。
(二十)加大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在安排产业扶持有关专项资金时要向建筑业倾斜,支持建筑业技术创新、人才引进以及产业园区建设,促进全省建筑业快速发展。省级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加强协调配合,简化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方便服务企业。省上对新晋升特级企业、设计百强企业和获得鲁班奖、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和项目给予适当奖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指导意见逐条对照,将相关政策落实到位。住房城乡建设、统计部门要加强统计信息交流和数据衔接工作,健全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准确反映建筑业发展状况。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FCouncil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