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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2-25 | 生效日期:2015-02-25 |
为方便纳税人进行明细申报,现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期限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
除未达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按年缴纳外,其余纳税人按月、季或半年分期缴纳,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
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级地税机关确定。
二、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 年第5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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