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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财税[2015]8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2-09 | 生效日期:2015-02-09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6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关税[201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2014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0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38.82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37元/立方米。
二、2014年7-9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35.14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1.24元/立方米。
三、自2014年7月1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3]7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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