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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粤府[2015]2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5-02-09 生效日期:2015-02-09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复制推广有关改革试点经验的重要意义

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我省抢抓战略机遇,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的强有力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将借鉴推广相关改革试点经验列入本地区、本部门重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积极协调推动有关改革事项尽快落地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以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有关经验做法为契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编制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等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省市联动、部门配合、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推动有关改革试点经验尽快落地实施。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复制推广的7大方面改革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家部门的沟通汇报,根据我省实际抓紧研究制订配套实施细则,配合推动各项改革措施尽早在我省实施。对由省政府负责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省商务厅要会同省编办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局等有关单位抓紧制订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细化任务分工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等,并加大组织实施力度,确保工作实效。

三、大力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统筹规划,围绕打造粤港澳深度合作示范区、21世纪海上之路重要枢纽和全国新一轮改革开放先行地的战略定位,大力推进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广东自贸试验区)建设。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抓手,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制度创新原则,在外商投管理制度、贸易监管制度、金融创新制度以及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方面积极探索,着力构建与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省有关单位要大力支持推进广东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试点工作,并充分发挥广东自贸试验区的示范带动效应,加强相关经验做法的总结,力争形成一批可在全省乃至全国复制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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