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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府发[2015]1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15-02-13 生效日期:2015-02-13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4]24号)精神,现发布《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第一至十一条所列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有关部门核准。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第十二条所列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根据项目属性,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重庆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报送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实行备案管理。其中,非进口液化天然气项目(车用加注站、船用加注码头、储备调峰站、储备库、液化天然气工厂等)、印染项目、页岩气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市政府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含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下同)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属地化备案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市、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4年版)》即行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3日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5年版)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水库: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大型水库、中型水库项目和跨区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小一型水库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区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和涉及在长江、嘉陵江、乌江上及区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内、跨区县建设的堤防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在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以下项目、其他市内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非主要河流上联合梯级开发及跨区县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小水电代燃料和农村电气化项目除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电站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火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初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其余燃煤热电和燃气热电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余热余气发电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非燃煤燃气热电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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