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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2-02 | 生效日期:2015-02-0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按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为便于纳税人办理2014年度申报事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2014年度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其收入是否足额纳税,也无论支付单位是否足额扣缴,都应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的期间内,主动自行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包括的内容,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以下11项所得合计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三、申报方式:
(一)实体大厅申报。适用需要补、退税款纳税人。
1、申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
(1)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2)完税凭证:各种完税证、缴款书、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等。
(3)纳税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华侨和外籍人员的护照、港澳台同胞的回乡证、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身份证件等。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申报地点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网上办税服务厅申报。不涉及补、退税款的纳税人,可到实体大厅申报,也可通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直接申报,具体网报流程请参见附件。
特此通告。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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