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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厦地税发[2015]11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5-02-06 生效日期:2015-02-06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机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13]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4]596号)要求,为做好修订后年度申报表的推广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现就做好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大考核督查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系统绩效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对省地税局绩效考评指标》规定,继续加强对各基层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率、申报差错率、预缴率、小微企业受惠面、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落实情况、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等所得税管理重点工作的考核力度,将相关考核指标列入(业务处室)对基层局的年度绩效考评项目。2015年,市局将围绕所得税管理的重点、难点,适时向法规或监察部门提请开展专项执法督查或专项效能监察的工作建议,促进提升管理质效。
  各基层局应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总局、省局及市局的相关要求,结合各单位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加强申报管理、优化纳税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结合起来,与加强后续管理、开展纳税评估等衔接起来,提高工作质量,把握工作进度,顺利完成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二、加强申报管理,推广使用新修改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修改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纳税申报表)的贯彻实施工作,把推广使用新纳税申报表作为部署汇算清缴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谋划,同步部署。
  (一)加强内部学习培训
  市局将及时组织税政人员、税管员、稽查人员、12366咨询人员进行培训,培训重点包括新纳税申报表的报表体系、填报要求、政策口径、逻辑关系等内容。各基层局要在市局培训的基础上,加强对新纳税申报表的学习、消化,确实保障2014年年度申报的顺利实施。

  (二)做好新申报表的宣传、辅导工作
  一是将新纳税申报表纳入宣传重点。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税企邮箱、微博等宣传载体,多渠道、多形式、全面系统宣传新纳税申报表。对重点难点问题设计案例并辅以案例分析,便于纳税人理解,以提高纳税人填报技能、解决实际问题。二是召开汇算清缴专题辅导会,除了宣讲2014年新的政策、小微企业、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要求等内容之外,重点要进行新纳税申报表的宣传辅导,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新申报表,提高年度申报的准确性。三是各单位对填报要求较高的大型企业、上市公司、重点税源户等,要组织进行新纳税申报表专场培训,收集问题和意见,及时归纳研究并做好反馈。四是年度申报期间各单位要密切关注纳税人年度申报表的填报情况,对个别经辅导仍未掌握基本填报技能的纳税人,应及时组织二次培训,视情况可采用集中培训或“一对一”培训。
  三、加强汇算清缴申报数据的审核
  新纳税申报表的表项多、内容详细、信息丰富,必将提高汇算清缴申报数据审核的工作量。审核人员应在熟识表间关系、数据项逻辑关系、填报要求等的基本上,按照完整性、逻辑性、真实性依次递进的审核标准,大胆实践、归纳研究、总结交流,不断提高审核技巧和审核水平。发现纳税人申报错误、申报疑点,以及可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的,要及时辅导纳税人更正、补报,提高年度申报质量。
  (一)审核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范
  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包括基础信息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纳税申报主表中“纳税调整后所得”、“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纳税调整系列附表的填报。对零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额刚好为零的企业,要重点审核。
  (二)审核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情况
  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是否低于70%,对比例明显偏低的,要查明原因。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备案类减免税事项的审核
  审核进行减免税申报的纳税人是否按要求进行减免税备案,是否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通过审核减免税申报表,即A1070系列申报表的填报,初步判断纳税人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条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的计算是否准确,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等。对存在疑点,或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户,应标记为后续管理(补报资料或实施评估等)备选户。
  (四)加强注册资本、股东(股本)结构等项目变动的审核
  对基础信息表中“注册资本”、“企业主要股东”与征管系统不一致,应进一步核查是否涉及股权转让,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存在问题的,应标记为纳税异常户,及时转入纳税评估或专项检查。
  (五)加强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重点审核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损失申报并报送相应资料等。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要审核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已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是否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等。
  (六)加强对亏损弥补的审核
  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是否按规定出具中介报告,弥补的亏损额是否与税务机关的台帐相符等。
  (七)加强对中介报告的审核
  重点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与年度申报表一致,是否对年度缴纳税款情况进行全面审核,结论是否公允、客观,披露事项是否全面、完整,是否存在含糊不清的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的工作规程及相关要求等。
 (八)加强汇总纳税企业年度申报的审核
  重点审核总机构、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机构是否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是否按规定报送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是否按规定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九)加强对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审核
  对纳税人基础信息不全或错误的,如投资信息和登记注册类型之间不匹配、纳税人所属行业、征收方式等信息,应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维护工作,确保汇算清缴数据的准确性。
  四、跟踪申报进度,确保汇算清缴申报率
  各基层局要即时跟踪纳税人申报情况,掌握申报进度。市局将定期下发未申报企业名单,方便基层局和税管员有针对性地开展申报提醒、申报辅导等,最大限度减少汇算清缴漏报户,汇算清缴申报率应达100%。对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拒不申报、不按规定期限结清税款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认真审核鉴证报告,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鉴证和服务作用
  各基层局应加强对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审核,对发现税务中介机构违反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造成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要及时上报情况。市局将组织抽查税务中介机构执业规范化情况,发现问题严肃处理,促进中介机构依法履行审核鉴证责任,提高鉴证业务质量,发挥好税务代理的作用。
  六、认真落实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
  (一)加强数据分析比对,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纳税评估与税收检查
  各单位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电子台账采集到的丰富的申报数据的分析应用,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综合分析平台、风险管理平台的分析功能,组织开发实用有效的风险分析指标等,为在后续管理中实施纳税评估、开展专项检查等提供选户依据。
  2015年,企业所得税专项纳税评估与税收检查面合计应不低于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3%。其中,检查面应达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1%,纳税评估面应达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2%。各单位应继续推广重点纳税评估团队作业方式,根据年度申报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结合企业经营规模、税源大小等因素,选取部分企业实施重点纳税评估,提高评估质量。
  市局计划从纳税申报风险、征收管理风险、政策管理风险等三个方面,确定一组风险识别分析指标,加工生成风险管理目标对象清册,分批次向基层局推送风险应对任务(或应对任务建议)。
  (二)对零申报户开展跟踪管理
  1.汇算清缴结束后将抽取有开票且零申报企业名单,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户核查落实具体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应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2.对零申报且零开票企业,将结合企业报送的财务报表、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费等附加税费情况,推送风险企业名单,要求各管征局核查零申报原因。

  (三)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分析
  各单位要继续发挥好所得税政策服务团队的作用,积极开展所得税政策评价与效应分析工作,各基层局应自行选题,针对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结合征管实际,开展政策效应分析,并将分析成果应用于日常管理及开展政策服务等。
  七、其他事项
  (一)关于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是查账征收企业还是定期定率征收企业,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关于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期限及申报资料
  1.申报期限。纳税人2014年汇算清缴应于2015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并报送相关的涉税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2.申报资料。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总机构应同时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资产损失申报的资料,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的有关报备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三)关于工作总结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要及时撰写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企业所得税政策效应分析,于6月25日前将汇算清缴材料报送市局(税政二处)。总结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实施新纳税申报表的总体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减免税的审批、报备情况;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情况(户数、比例、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的税款、存在的问题、建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等。政策效应分析由各基层局自行选题,专题反映现行政策(可选择一至两个政策点)对纳税人的影响,对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影响。
  汇算清缴工作其他未尽事宜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办理。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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