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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内政发[2015]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5-01-15 | 生效日期:2015-01-15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提高做好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国务院作出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决定,对于严肃财经纪律,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等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领会《通知》精神,准确把握《通知》要求,确保全区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顺利进行。
二、全面按期保质完成清理规范各项任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2014年12月1日前自行制定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全面、细致清理。
(一)全面清查,不留死角。凡对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执行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无论是否违法违规,无论发布主体是谁、以何种形式发布,都要全面清查、认真梳理,逐条逐项提出清理意见。
(二)区分情况,分类处理。对违法违规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自《通知》印发之日即2014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对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确需保留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在充分说明依据和理由、提出政策时限建议的基础上,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三)明确职责,按期完成。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为本次清理规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确保本地区、本部门清理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发、谁清理”的原则,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于2015年2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本地区、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情况(联系人:韩晶,联系电话:0471-4192086)。
三、切实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
今后,各地区、各部门新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要按照国家统一的政策制定权限执行。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外,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企业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社会保险缴费,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对企业规定其他财政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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