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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税总函[2015]102号 | 发文机关:国务院 | |
发文日期:2015-02-12 | 生效日期:2015-02-12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14版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做了重大调整,并已发布。据此,现对2011年税务总局发布的《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标准编号:SW 2—2011)中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内容进行变更,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采集规范》详见附件,本标准修改单编号是:SW 2—2011/XG 1-2015。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网上申报软件的调整修改
各地税务机关应督促网上申报软件开发商、使用适应自身管理需要的自有申报软件的纳税人按发布的标准规范修改,税务机关自行开发的网上申报软件也应按发布的标准规范同步修改,以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数据采集的规范、完整、准确,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使用网上申报软件的选择权利属于纳税人
各地税务机关应遵循符合标准规范即不禁止的原则,将选择网上申报软件的权利交给纳税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纳税服务的良好体验,确保各地税务机关同时可接收各种网上申报方式报送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单,确保符合本次标准要求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均能进行受理和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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