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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若干问题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15-01-28 | 生效日期:2014-12-01 |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于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地方税收重大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四)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涉及骗税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
(五)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
(六)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查结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税务机关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且在法定期间内,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法院裁判最终确定效力的案件。
二、我市县(区)级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单独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本公告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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