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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5号--关于终止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5号 | 发文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
发文日期:2015-01-30 | 生效日期:2015-01-30 |
2010年1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1月31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14年7月3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0号公告,宣布上述反倾销措施将于2015年1月30日到期。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该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公告规定的时限内,苯酚国内产业未提出期终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鉴此,自2015年1月3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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