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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15年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14-12-29 生效日期:2014-12-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的规定,2015年1月1日-3日元旦连续放假3天, 4月4日-6日清明节连续放假3天,5月1日-3日劳动节连续放假3天,10月1日-7日国庆节连续放假7天(以上放假时间均含周末法定放假日),纳税申报期限均按照征期内的法定放假天数顺延。

社会保险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申报期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有关税(费)种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费)款,其申报期限也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纳税申报期限由省局在《税友龙版》中统一维护。

现将2015年税(费)申报期限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并请及时告知纳税人。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

 2015年税(费)申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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