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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2015年部分节假日纳税申报顺延期限的通知 |
内容分类: 税务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15-01-23 | 生效日期:2015-01-23 |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相关规定,现将2015年部分节假日期间纳税申报顺延期限明确如下:
一、2015年1月:
因1月1日—3日元旦放假3天,因此1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二、2015年3月:
因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日),因此3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3月16日。
三、2015年4月:
因4月4日—6日清明节放假3天,且18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六),因此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四、2015年5月:
因5月1日—3日劳动节放假3天,因此5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2015年8月:
因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六),因此8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六、2015年10月:
因10月1日—7日国庆节放假7天,因此10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0月22日。
七、2015年11月:
因申报期限的最后一日(15日)是法定休假日(星期日),因此11月份的纳税申报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八、其他月份:
2015年2月、6月、7月、9月、12月的纳税申报期限均截至为当月15日;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期限为2015年6月1日
以上及其他纳税期限,如有临时调整将另行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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